












一、本合同文本作为签约购房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房产住宅主管部门咨询。
二、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生活区土地开发建设并向内部职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文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对合同文体【 】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六、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由房产住宅主管部门颁发的《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
七、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条款的规定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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