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买卖。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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